-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8759
关于《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联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了《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1181217700@qq.com
2.电话:0792-681370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九江市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柴桑区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批次征地在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联合区人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按照报批用地相关程序报省市审核确认。
第八条 批次征地项目经省政府或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告知区人社部门,注明批准征地项目名称、征地地域、业主单位、征地资金来源等事项,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征地批复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批次被征地农民开展资格认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被征耕地类别(包含水田、旱地等地类)的资金分配明细表。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因各种原因查实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一条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一)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未申报资格认定或通过资格认定未参保并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四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区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区财政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区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二十条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要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区内所有报批用地建设项目,在报送征地材料时,要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缴款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一)区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根据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台账,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缴费工作;负责报批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初审、复审和资格认定及申报,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三审三公示”工作。
第二十六条完善经办管理。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征地项目,符合保障条的被征地农民未及时申报资格认定或资格认定后未及时参保并缴费等情况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之后,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1年4月6日印发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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