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294

限期整改指令书——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11-21 1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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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限期整改指令书

柴人社令字〔2024〕29号

受送达人1: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C91PWD0E

法定代表人:仇露露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与旭日大道交汇处新城吾悦5021

受送达人2:上饶市悦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D7NLCT3B

法定代表人:周凌翔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渊明北路以东瑞城路以南1号地8栋B101号(公园1号)

2024年9月6日,赵靖、刘慧等9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其提交的书面材料涉及70余人共计30余万元。投诉至今,我局多次尝试联系你公司柴桑区公园一号门店负责人卞伟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凌翔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仇露露,均未果。

9月14日,我局到你公司柴桑区公园一号门店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柴人社询字〔2024〕19号),要求你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目前门店运营主管及业务外包人已配合提交部分劳动用工资料,逾期至今你公司未安排相关负责人配合处理此投诉问题。

为尽快核实欠薪明细,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一)项“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规定,10月29日至11月5日期间,我局先后对梅丽、邓丽君等16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如下:

(1)你公司拖欠邓丽君9133元、娄浩男5600元、孔梓行3681元、刘英正840元、吕桂银3500元、陈金凤4400元、陈和鑫18823元、杨元建1538元、梅丽2600元、柴明珠1710元、黄当当540元、罗小英810元、刘亦盈1620元、魏海荣1980元、章余慧550元、丁旭1170元、刘幼红1080元、张云810元、张驰峰450元、缪俊990元、黄昕怡2500元、祝家宝3497元、闫吴娟3277元、李武322元、徐凤渟2386元、张丽雯2548元、张晓雯1612元、张可甜2156元、赵志文1760元、张逸波240元、张严恩240元、胡亚君560元、赵佳慧1840元、蔡柳240元、黄欣320元、王梓婷320元、李梓硕80元、黄偶琳240元等38人7-9月份劳动报酬85963元;

(2)你公司销售业务外包人赵靖拖欠江红19971元、刘慧16006元、刘庆21492元、金远梅21206元、邱仲伦20798元等5人7-9月份劳动报酬9947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规定,对你公司下达指令如下:

1、支付邓丽君等38人劳动报酬85963元;

2、垫付江红等5人劳动报酬99473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指令要求,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理,并以你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地址:柴桑区庐山西路22号    电话:0792-6812177

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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