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你们好!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四讲六查三落实”工作,让全区城乡居民及低收入和脱贫群众详细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和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衔接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九江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发〔2021〕14号),现将城乡居民及低收入和脱贫群众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调整情况告知如下:
一、2022年享受资助参保个人缴费的低收入人员有哪些?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2年所有参保城乡居民除个人缴费320元/人外,政府配套补助每人580元/年。对下列低收入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财政资助:
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孤儿参照执行);
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 320元/年;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 320 元/年,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4、对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务请在集中缴费期内尽早个人缴费参保,以免影响以后的医疗待遇!
二、2022年个人参保费是多少?集中征缴期时间及待遇享受等待期多长?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含大病保险100元)。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强烈建议您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缴费!
根据省、市规定,2017年以后年度有中断参保或停保的,应补缴未参保或停保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未参保年度和中断、停保年度,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从2022年4月1日起参保的非特殊身份人员,参保9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待遇政策有哪些变化?
撤销脱贫攻坚期实施的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和政府兜底保障措施,统一恢复执行国家统一实施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巩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恢复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功能。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优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一般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九江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线134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比一般居民降低 50%(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线6700元)、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达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他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政策按照一般参保居民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按规定分类救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供养人员,按 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 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3)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2021年为268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万元;
(4)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2021年为6700元)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
2、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政策给予医疗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除上述人员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和财政兜底政策有哪些变化?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脱贫解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人员不再实施脱贫攻坚期的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和财政兜底措施。
上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按此政策执行。
祝您身体安康,阖家幸福!
九江市柴桑区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柴桑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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