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232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办理
关联导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办理
(一)申请条件: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办理材料: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及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报案回执。精准认定失联情形:A、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B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我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十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C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办理流程:
1、由儿童监护人或实施抚养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办理所需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上报上一级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月审批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次月发放;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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