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284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联导读:
柴农文〔2024〕113号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4日
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农局办字〔2024〕37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2024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绩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稳粮保供。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配套推广现有良种、良法、良机、良制提升单产水平,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二)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各乡镇(街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策应江西省脱贫地区帮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连续几年集中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
(三)注重规模适度。注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定位,发挥标准化生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推广等示范作用,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要素过度集中,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
二、项目实施
(一)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
(二)支持对象:扶持建设一批省级及以上运行质量高、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优先扶持年初市级认定的“双十佳”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项目和支持2023年未享受中央财政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三)实施内容:一是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二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三是做好农产品质量标准提升与认证,创建农产品绿色品牌;四是开展合作社成员培训,改善培训基础条件等。
(四)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家,家庭农场项目补助资金5万元/家。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道路、围墙、办公楼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设施,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五)补助方式:以奖代补方式进行,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生产发展,符合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先建后补。
(六)实施要求:经营主体按项目实施要求自主申报,并填报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附件2),各乡镇进行初审后汇总并填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资料,做好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据实进行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须在江西省家庭农场信 息管理系统和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监管及信息服务系统录入实施项目的有关信息。家庭农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9月底前完成75%的项目资金拨付,12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资金拨付。
(三)资料收集归档。乡镇组织开展项目自验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复验,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全力抓好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完整齐全分类有序,妥善保管。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合作社)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家庭农场)
3.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4.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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