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168

【政策解读】《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01 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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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制定背景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地管理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关于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九自然资字[2022]56号)等文件要求,九江市柴桑区已完成征地补偿标准中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主要工作,并已公布实施,而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工作尚未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促进九江市柴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现根据九江市柴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九江市柴桑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工作对象及范围包括九江市柴桑区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内涵

1、本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内涵

(1)地上附着物包含:地上建造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含坟墓,不含房屋建筑物)。

(2)地上定着物是指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

(3)青苗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等。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内涵

(1)地上附着物、地上定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主导,根据当前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搬迁或移栽的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主导,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

(四)基准时点

九江市柴桑区本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基础数据时点为2024年1月1日。

(五)区片分布

根据现行实际征地补偿方式,结合征求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进行区片划分。

二、工作意义、目的

(一)工作意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是进一步完善九江市柴桑区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的

近几年,随着物价等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九江市柴桑区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制定实施九江市柴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九江市柴桑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 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8月26 日修正);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3月29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修订版);

8、《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22〕144号);

9、《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10、《关于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九自然资字[2022]56号);

1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12、《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0〕19号);

1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九府字[2016]27号)。

(二)规程规范

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7、《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8、《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9、《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

10、《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1057-2020);

1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TD/T1058-2020);

12、《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13、《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

14、《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LYT2735-2016);

1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2020年12月4 日);

16、《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

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补偿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科学测算

补偿标准测算需充分调查、合理采样,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物价指数、GDP 增长等因素;青苗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

(三)协调平衡、充分衔接

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邻区域之间应相互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四)定量评价、定性分析

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五)程序合规、公开透明

工作均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准则,确保每一步骤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信息与数据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开放,接受各方监督,不隐瞒任何重要信息。通过实现程序合规和公开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五、工作组织

(一)准备工作

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九江市柴桑区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区政府积极与区财政等部门沟通,在项目启动之初落实了项目经费,为后期项目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按照工作要求,技术承担单位编制了工作方案、技术方案。

(二)基础资料收集

在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的配合下,技术承担单位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调整所需材料进行了收集。采用了部门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涉及部门包括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等,所需收集材料清单如下:

自然资源局:国土调查变更数据(2022年)、片区综合地价成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现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具体案例等;

住建局:地上建筑物现行补偿标准、建筑物及构筑物对应的主要特征条件、不同结构房屋或附着物的工程造价信息、区域材料价格信息;

农业农村局:近三年各乡(镇)农作物播种情况、主要农作物亩均年产量、主要农作物价格、农作物种植投入成本等;

林业局:2020-2022年林业生产、分布情况、种植主要林木类型及分布、造林成本核算材料、现行征地林木补偿标准、主要林木类型市场价格;

统计局:最近三年统计年鉴;

物价局:估价时点各类农作物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收购价格;

人社局、民政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统计报表(分行政村)、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分行政村)、农作物生产情况、果树生产经营状况、林木价格等资料;

(三)内业整理、成果编制

技术承担单位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内业处理,主要包括表格录入、图件矢量化等,结合九江市柴桑区地上附着物种类实际情况,以《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资产评估法》等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测算各类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编制九江市柴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报告、技术报告。

(四)论证和听证

广泛征求柴桑区各部门、乡镇及农村经济组织意见,并组织了柴桑区地上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意见会。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召开了《九江市柴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听证会,广泛邀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参加,会上技术承担单位对标准的测算做了详细的技术汇报,对参会代表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

(五)评审

按照九江市柴桑区工作组织安排,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于2024年3月3日组织了柴桑区地上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评审会。

评审会现场照片

(六)备案、公布实施

按照九江市柴桑区工作组织安排,将《九江市柴桑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将最后形成的意见统一反馈至技术承担单位,技术单位对成果进行了修改完善。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对外公布实施,并将成果提交省厅备案。

六、成果摘要

(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表

项      目

单位

补偿单价(元)

框架结构

-

1080

砖混结构住宅

平方米

940

砖木结构住宅

平方米

720

铁皮棚(有维护)

平方米

160

砖木棚、杂屋、简易铁皮棚

平方米

80

简易棚

平方米

60

猪栏(圈)

平方米

150

牛栏

平方米

150

水泥晒坪

平方米

25

围墙

平方米

80

砌石块挡土墙

立方米

150

花坛、女儿墙

平方米

30

门斗

平方米

80

门柱

立方米

400

砌石块挡土墙

立方米

150

水井

砖石

1200

机井

2000

水塔

1600

石坝

30

桥梁

1500

砖水沟

30

有盖下水道

40

水泥路(自建)

平方米

80

沙石路面(晒场)

平方米

15

厕所

混合

平方米

160

砖木

平方米

80

沼气池

60

化粪池

150

零星树木

树种

大(胸径20cm-30cm)

中(胸径11cm-19cm以上)

小(胸径10cm以下)

树苗1cm

樟树(棵)

征收

420

280

50

1

移栽

109

70

14

-

杂树(棵)

40

20

10

1

杉树(棵)

60

30

10

1

树种(棵)

大(地径11cm以上)/盛果期

中(地径6cm-10cm)/初果期

小(地径2cm-5cm)/果前期

树苗1cm

果树-征收(棵)

李子、蜜桔、石榴、桃子、柿子、蜜枣

360

220

20

2

葡萄、脐橙、枇杷、杨梅

540

325

40

2

果树-移栽(棵)

李子、蜜桔、石榴、桃子、柿子、蜜枣

86

46

5

-

葡萄、脐橙、枇杷、杨梅

130

68

10

-

青苗

水田(水生农作物)

1500

旱地(旱生农作物)

1400

藕塘

3000

水面养殖

精养鱼塘

6000

一般鱼塘

3000

坟墓

1300

情况说明:

(1)本次调整确定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移栽费)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且只选取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工作:①若选择征收补偿,则树木归政府所有;②若选择移栽补偿,则树木归村民所有;

(2)本次补偿标准中未列入果木,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参考类似果木进行补偿;

(3)本标准中的青苗类型不涉及名贵树木和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此类苗木的补偿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4)零星树木:指未达到行业标准(未按种植密度栽种)的或房前屋后、田边地角、沟边塘头零星栽种的果树、林木等,成片树木的补偿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5)精养鱼塘:①连家鱼塘:即生产生活为一体的用房。②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灌排方便。③“三通”,即水、电、路(路面硬化)三项基础设施完善。④渔业机械设备齐全即增氧机、投饵机、生产渔船、水质监测疾病防控体系齐全,而且平均水深为2.5-3米的养殖水体;

(6)一般鱼塘:除精养鱼塘以外的,乡镇确认以养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鱼塘;

注:

①胸径:又称干径,是指距地面往上1.3米处的树干直径。

②地径共同的认识是指“苗干靠近地表面处的直径”,而实际应用中则是地面以上20公分。

③为方便后期补偿工作,补偿标准结果均保留至十位或百(千)位整数。

④数据全部采用电算化连续计算得出,由于在报告中计

算的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或取整,因此,可能出现个别等式左右不完全相等的情况,但不影响计算结果及最终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⑤本次“零星树木”的最新相关补偿标准及测算依据均参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九府字[2016]27号)文件,该号文件市住建局正在进行更新,待市政府重新公布。

⑥本次涉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除坟墓)以柴桑区住建局提供的最新核算结果为准。

⑦调整成果适用于九江市柴桑区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可参照)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七、成果应用与建议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可参照)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或移栽费用标准的确定。

(二)特殊情况说明

本报告中确定的地上构筑物、林木、果树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构筑物、名贵树木等,应单独进行评估并进行补偿。

(三)定期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行情变化、物价指数等变化情况,及时地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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