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22077
【文字解读】柴桑区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柴桑区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兜牢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生活保障底线,确保如期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三、服务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指: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柴桑区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含4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四、政策衔接
按照择高享受原则,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五、服务形式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三种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其中一种服务。
六、补助标准
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机构托养和日间照料由民政(残联)与其所属服务机构和监护人签订协议;居家照护由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残联、村(居)委会与监护人或照护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对残疾人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七、申报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查,区残联、卫健、扶贫、民政等部门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监护人或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柴桑区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时,须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登记证、照护或托养协议以及照护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各4份。由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代申请的,除提供以上证件材料外,还须提供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并向区残联登记备案。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家庭及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完善其申请资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提交乡镇(街道)审查。
(三)乡镇(街道)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查,扶贫办负责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审查,民政所负责对是否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对象、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是否为居家照护或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进行审查,负责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对需要照护和托养的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的评估。经联合审查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审查合格的人员资料上报至区残联、扶贫、卫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相关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由民政和残联部门牵头,联合卫健、扶贫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乡镇(街道)上报人员资料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同时,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上报人员是否享受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进行比对,并根据申请人照护和托养类型核算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民政部门将最终审核合格人员的补助资金发放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民政部门自审批之日的次月起计算申请人的照护和托养补助,并对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月发放一次资金。审核不合格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相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八、其他方面:
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一人一档。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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