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5-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870

文字解读:《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5-16 10: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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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步《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根据九江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出现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市局于2023年10月1日印发了《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为我市创优升级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有效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本裁量权基准规定包含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裁量计算方法、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和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等情形以及实施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用规则。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保持一致,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再作出裁量决定,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同时,制定严格的程序对执法人员应尽的义务作出规定。

(二)细化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与业务科室充分研究沟通,主要对《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涉及市局职责的相应罚则作出具体细化。明确了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等裁量要素,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划分,实现了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三)轻微免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梳理,市局调整了本市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共分为五类25项。分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体废物污染类、其他污染类,指导各县(市)、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不予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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