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581
【文字解读】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遵从上级文件关于政府投资的管理要求,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规、衔接顺畅。依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府发〔2025〕4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区发改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对2024制定的《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4〕8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区发改委于2025年9月20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区直单位和乡镇进行了征求意见,区常务副区长组织区直相关单位就管理办法内容开展了讨论。结合汇总的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审议稿,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2026年2月12日,区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定义
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柴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区本级预算资金包含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一般按备案项目进行管理,但如果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了区本级预算资金则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区本级政府投资的范围
区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区本级政府投资的方式
1、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2、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3、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4、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四)政府投资决策
1、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3、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五)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的几种情形
1.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2.只需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一是改扩建项目;二是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三是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六)政府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区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统筹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
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列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区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七)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是拟变更建设地点的;二是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四是拟对设计方案等做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八)项目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3、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4、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九)项目移交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移交管养单位。
项目管养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单位的。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管养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十)法律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柴桑区发改委
解读人:张光法
联系单位:0792-68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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