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4-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580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30日
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九府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由区国资部门另行规定。其中,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四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安排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为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组织牵头工作。
区工信、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科技、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使用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区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区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下列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概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区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统筹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区工作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领域牵头单位每季度梳理形成所属领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清单(清单内项目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匹配,项目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明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区发改委汇总。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每季度组织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等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应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市投资政策调整,或区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区发改委汇总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二十七条 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列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区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做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六条 概算调整和工程增量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由区发改委核定后报请区政府同意。
(三)工程增量管理实行现场工程增量签证制,同一项目实行工程增量总量控制,工程增量应在概算调整范围之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投资项目增加工程量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量现场签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①工程增量不超过合同价10%的、400万元以下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审定,5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单位审定报区政府批准;②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且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需重新编制预算清单,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按原渠道送财政部门财审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全部收回区财政。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监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区审计局,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在省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九江)”网站公示。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收集整理的建设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向区城建档案馆和管养单位移交。涉及消防的要做好消防材料的移交工作,区城建档案馆应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移交管养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和移交管理之间的“真空期”,坚决杜绝项目“有人建、无人接、无人管”的现象。
第五十条 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管养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养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管养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送管养单位,并与管养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
(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管养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收管养。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管养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管养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柴府办发〔2024〕8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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