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7819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补充耕地管护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柴桑区补充耕地管护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25年12月2日
柴桑区补充耕地管护资金拨付及使用
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土地开发整治报备入库归区政府所有,尚在5年管护期内的新增耕地(又称补充耕地),由区财政每年下拨每亩700元用于种植管护的资金。
二、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管护资金必须用于补充耕地的翻耕、种植、培土、施肥等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绩效导向原则:资金拨付与补充耕地的管护实际工作及种植管护成效挂钩,对管护不力的视情进行扣减,直至不予拨付。
3.公平公正原则:资金拨付的标准和结果确保公平公正,每年严格按照实地评估核定。
三、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局在财政资金内按每亩700元全额保障,每年在12月20日前依据区自然资源分局的申请及时下拨至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的最终结果和核算标准在每年春节休假前拨付到位,并在次年3月底前与区财政局结算,因管护不到位而最终扣减的剩余未拨付管护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四、资金用途
补充耕地管护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套取,具体用途为:
1.可以用于补充耕地的清杂翻耕、土地平整、培土、开沟起垄做厢、种植、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田间管理工作。
2.可以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区内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和外接等。
3.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估,以及为提高耕地质量而采取的土壤改良等措施的费用支出。
4.与补充耕地管护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如管护人员培训费用、巡查设备购置、农作人员工资等费用。
五、评定标准
管护资金拨付标准采取每年两次实地评估确定,第一次在每年7月1日—20日,第二次在每年12月1日—20日。每次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垦集团、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共同评分确定。
尚在五年管护期内的每个补充耕地地块现场根据以下内容,按照100分制打分,每次按50分值折算年度累计得分,并按照1-4个等级评定出年度种植管护级别。核定应拨付标准:80分(含)以上的为第一等级,足额拨付管护资金;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第二等级,按90%拨付管护资金;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为第三等级,按80%拨付管护资金;60分以下的为第四等级,暂缓拨付管护资金。属地乡镇应指导第四等级的承包户在限期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复评,复评达60分以上的,按对应等级拨付资金,仍不达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当年度及今后管护资金支持。因种植管护不达标被上级冻结退库(或核减)指标的不评定等级,取消管护资金支持,不予拨付当年度及今后的管护资金,今后也不补拨。每次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将评估结果在属地乡镇、村务公开栏及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评估内容及分值如下:
1.足面积清杂翻耕平整到位(25分)。杂草较多视情扣1-3分,翻耕面积不足视情扣1-5分,地块高低不平视情扣1-3分,常年未翻耕的不得分;
2.培土、施肥到位(15分)。培土不到位、土质薄、砂石多、肥力差视情扣1-5分;
3.开沟起垄做厢规范(15分)。地块、地岸导流沟不规范视情扣1-3分,田地内开沟起垄做厢不规范视情扣1-5分;
4.农作物种植管护到位(25分)。未按季节(超期)种植视情扣2-5分,农作物缺管护出现稀疏、长势不佳视情扣2-5分,常年撂荒未种植的不得分;
5.预计农作物接近正常收成(10分)。预计农作物低于正常收成视情扣1-3分;
6.田坝地岸规整安全(10分)。出现茂密的杂灌、杂草影响农作物生长和视觉效果差视情扣1-3分,出现塌方、明显的水土流失痕迹未修复的视情扣1-5分;
7.设施设备使用和修缮(10分)。外接进出道路高低不平、杂草丛生、难以进出视情扣1-3分,灌溉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和损坏不及时修缮的事情扣1-5分。
六、创新方法
各乡(镇、场、街道)为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承包种植人,负责催种催收和日常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为使管护资金真正用于补充耕地种植管护上,发挥耕地保护最大的效能,防止承包种植人圈地不种、种而不管,任性套取补充耕地管护资金,各乡(镇、场、街道)与种植户签订种植管护协议时需在协议中明确,在以下情况下,各乡(镇、场、街道)可以直接动用管护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种植管护。
1.原承包种植户只圈地,意图套取管护资金,不落实种植管护责任,接近错过种植季节仍不翻耕种植的。
2.原承包种植户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省、市、区、乡等督查整改意见,对种植管护要求视而不见,不及时按标准和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指导劝说无果的。
3.因原承包种植户种植管护不到位,导致被上级部门冻结指标的。
出现本条所列情形时,各乡(镇、场、街道)应先书面通知原承包户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整改的,属地可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属地可动用管护资金委托第三方实施管护,相关费用从应付于原承包户资金中扣除或由区财政统筹。
七、严肃纪律
1.强化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充耕地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属地乡镇、村居委会纠正不良行为。
2.各乡(镇、场、街道)等管护责任主体必须及时规范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情合理,有据可查。
3.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违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参与管理、督查、评估的部门单位人员,乡镇村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甚至违法乱纪,接受利益输送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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