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8021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促进服务业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4 14: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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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柴桑区促进服务业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2日


柴桑区促进服务业提质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量,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新增服务业主体

第一条 鼓励培育服务业企业发展。持续加大升规入库政策奖励力度,对在我区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月度升规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18万元(市级8万,区级10万),年度升规入库奖励8万元(市级5万,区级3万),且对于次年和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均达2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于弥补我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等短板行业缺项企业,额外再奖励10万元;对于弥补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业等空白行业缺项企业,额外再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帮扶服务业企业发展。推动审计、财政、税务、司法、住建、教体等职能部门统筹本部门下辖业务领域,注册或扶持有关企业升规入库;推动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培育2家入库服务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划归所属乡镇对接服务,并给予新增入库企业帮扶单位每家5万元资金补助,参照给予区统计局、区发改委2万元补助。

第三条 鼓励培育商贸业单位发展。对成功申报入库的新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限额以下商贸样本企业发展。给予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下样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给予当年新替换入库的限额以下样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商贸集聚区。对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商超及连锁店,主动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财务账目运营管理模式,实现零售额增加500万或以上,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纳统但因新增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财务账目运营管理模式后实现新增零售额5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现有服务业主体做大经营规模

第六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主体做大规模。

对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且当年增速2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用工人数月平均达100人、200人、300人、500人(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额外分别给予就业带动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连锁品牌商贸主体发展。对注册在我区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门店数达到5家(含)以上的连锁商贸业品牌,每增加一家门店奖励1万元。

三、加快发展商业体系和品牌建设

条  鼓励老字号示范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条  鼓励餐饮企业评选提升。对新评定为“江西餐饮名店”“江西名菜”等省级以上官方认定荣誉的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江西省特色小店、品牌名店、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打响名气。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经商务部门组织本区企业参加相关展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等其他活动费用的省、市奖补后缺口的70%予以赞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3000元;企业或个人参加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比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

四、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鼓励开展产销分离运营。对工业、服务业单位分离现有商贸业务的法人企业,批发业当年经营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零售业当年零售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年零售规模达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电商主体做大规模。对年网络零售规模达5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区平均增速的电商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规模较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附则

第十  第一条所述奖励于入库当年年终兑现,第二条至第十二条所述奖励均于达到标准的次年兑现;第十三条政策达到相关标准后次年兑现50%的奖励资金,次年申报主体不低于区平均增速的于第三年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

第十  本政策措施所述的“月度升规入库”“年度升规入库”“升规入库”“入库标准”“限额以上”“限额以下”等表述的定义援引于江西省统计局每年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年度和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柴桑区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良好财务和信用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含外资、个体工商户),无地域、所有制歧视。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参照《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4〕6号)。

政策兑现由奖励对象申报,经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审核后,提报兑现。

本政策措施奖励标准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数,除列明可叠加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报类别。

申报主体不得通过拆分现有企业主体、本市关联企业主体间的数据调整等弄虚作假方式申报本措施,否则将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  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政策,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叠加享受。若上级政策支持标准低于本政策措施对应条款,不足部分由兑现主体予以补足。

十七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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