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5-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2453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十四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19日
(此件予以公开)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十四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标前准备与决策阶段
(一)建立健全招标事项分级决策机制。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对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的关键条款召开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工程项目财审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前,招标方案须提请区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工程项目财审价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进行交易。
工程项目财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业主单位是本单位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审查标准、规范流程和问责措施。审查应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条款、隐性壁垒等排除、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备案环节应对招标文件进行程序性与合规性复核,对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责令招标人整改。〔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三)合法合规设置投标业绩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合理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一定的企业承接类似工程的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需要提供“见索即付”保函以及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财务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以确保保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二、招标投标实施阶段
(五)强化交易现场监管与见证。行政监督部门和业主单位应驻场依法进行监管。对发现的开评标行为异常迹象、疑似围标串标等线索,驻场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处置,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管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签字备查,作为后续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立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项目业主单位〕
(六)在评标环节合理增设建造师现场答辩环节。在评标环节增设项目建造师现场答辩形式,作为评审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查其实际能力、项目理解及管理思路。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答辩环节及其评分标准。〔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人员资格证明审查。投标文件中拟投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提供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近6个月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对1000-2000万元施工总承包项目,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为其连续缴纳近6个月公积金的证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八)建立投标企业数量异常预警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千企竞标”打击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单个项目投标企业数量超过500家的,应及时向区发改委通报相关情况,并启动专项调查,对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柴桑分局〕
三、标后履约与管理阶段
(九)推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机制。由招标人牵头组织邀请项目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必要时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驻招标人纪检监察组参加。履约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行、人员及设备投入、工期及进度、质量与安全、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保障、廉洁自律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履约提醒谈话单位应将谈话记录等留存项目档案,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及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压实业主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成立区级专班,则专班牵头人负具体责任。相关责任人要在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严防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业主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具体工程范围、内容、标准以及分包单位的资格要求,并规定分包必须经业主单位书面批准,业主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合法性负责。对于总承包合同约定之外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的分包行为,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及时将违法分包情况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一)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强化项目资金监督核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转移的现象发生。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办理计量审核手续时,必须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工程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其中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收款人应为业主单位批准的分包单位。〔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十二)严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审查。中标单位的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除因人员死亡、离职、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后至合同履约完成前,原则上严禁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监理)合同中应约定与项目规模相符的人员变更违约金。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到现场履职的,变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变更申请必须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杜绝随意变更。〔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三)加强项目管理人员日常监管。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出勤率,并约定与项目规模相符的违约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每周至少到项目现场两次,行政监督部门每月至少到项目现场抽查一次,项目分管区领导每周至少到项目现场一次,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出勤率不达标的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同时,业主单位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十四)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行业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中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投标资格、信用扣分等行业性惩戒外,立即启动部门联动响应:一是联动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实现“行刑衔接”;二是联动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充当“保护伞”或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实现对市场主体与公职人员的“双向惩戒”。〔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柴桑分局、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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